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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雯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年度基簡字第78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業經105 年度補字第498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78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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