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建,5,201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被 告 悅來牙醫診所即林書儁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東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5年8月15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就原告之民事準備㈠狀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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