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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宜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貳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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