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訴,253,201705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 告 陳祥振
麥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