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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史耀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史久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本文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史久才失蹤前為渝勝輪電匠,籍設高雄市鹽埕區復興公司渝勝輪,有其個人戶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陳報失蹤人史久才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為復興公司渝勝輪,有家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足見失蹤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鹽埕區,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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