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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王志春
被 上訴人 沈李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五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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