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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鍇伶、林瑞蘭、林增勇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相對人林鍇伶、林瑞蘭、林增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起訴狀雖記載相對人林鍇伶、林瑞蘭、林增勇之戶籍地址分別在台北市○○區○○○路0號2樓、台北市○○區○○街000號4樓、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惟經按址送達為寄存送達,且未據相對人林鍇伶、林瑞蘭、林增勇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起訴狀繕本及庭期通知書,致本院無法判斷是否已為合法之送達,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相對人林鍇伶、林瑞蘭、林增勇之最新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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