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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泊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童俊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零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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