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亞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宣示判決。
因本院前依原告聲請向訴外人聿侖工程有限公司函詢之事項,前述公司於107 年1 月18日陳報到院,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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