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補,386,2016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麗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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