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鶯櫻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林品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香間因105年親字第26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