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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徐娟娟
原 告 徐瑄敏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治國
被 告 徐衛國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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