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訴,312,201705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 告 林士倫
劉淂筑
許瑄湄
紀俊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雯媛
被 告 喬勇洪
周讌卉
張繼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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