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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 告 王宥淂
陳靖瑜
陳建益
呂清吉
劉作全
阮如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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