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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王程章
被 告 簡哲賢
簡瓊瑩
簡瓊琳
簡瓊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 告 簡哲仁 (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原告之訴,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代位人簡哲賢為梁秀華之連帶保證人,梁秀華並未清償債務,原告依法取得對於梁秀華、簡哲賢之債權憑證,其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六百十二萬七千八百四十三元,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士院儀執字第一五八二六號債權憑證可稽。
而簡哲賢名下僅有與其餘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原告為保全債權,爰起訴代位簡哲賢請求分割遺產,並請求分割為被告全體分別共有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簡哲賢之債權人,及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等情,固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惟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前主張其為簡哲賢之債權人,而簡哲賢繼承自簡紀水連,包括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在內之財產,未辦理分割遺產,中國信託商銀乃向本院對於本件被告起訴,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簡哲賢請求分割遺產(併請求簡哲賢就其他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該案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重家訴字第四號受理,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判決,將系爭不動產予以分割為由簡哲賢、簡瓊瑩、簡瓊琳、簡瓊瑤、簡哲仁按其應繼分比例(即各五分之一)分別共有(見該判決主文第二項),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在案。
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對於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再為裁判分割,雖本件當事人與前案當事人形式上不同,惟原告所代位之被告簡哲賢與其餘被告僅有一個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
原告顯屬對於確定形成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起訴,於法不合,不因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尚未為分別共有登記而受影響。
綜上,本件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其情形非得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附表 │
├─────────────────────────┬────┬─────┤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
├──┬───┬────┬───┬──────┬──┤(平方公│(公同共有│
│編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地目│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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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107.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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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257.00 │100分之45 │
├──┼───┼────┼───┼──────┼──┼────┼─────┤
│ 3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210.00 │100分之45 │
├──┼───┼────┼───┼──────┼──┼────┼─────┤
│ 4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36.00 │100分之45 │
├──┼───┼────┼───┼──────┼──┼────┼─────┤
│ 5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139.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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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原 │284.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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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原 │2.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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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47.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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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1.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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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30.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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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695.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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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254.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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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106.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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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建 │185.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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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原 │1,087.00│100分之45 │
├──┼───┼────┼───┼──────┼──┼────┼─────┤
│16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段│0000-0000 │原 │342.00 │100分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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