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瑞鴻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余瑞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177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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