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訴,366,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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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余瑞鴻
被 上訴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 上訴人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5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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