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訴,45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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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唐芳美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被 告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王智群
被 告 張香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6 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唐芳美應於5 日內提出受領系爭房地買賣價金之證據資料到院。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唐芳美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於106 年5月2 日傳真陳報狀爭執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為175 萬元,而非原告主張之180 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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