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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誠寶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趙柏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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