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洪凱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華即時尚一零一精品婚紗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其中加班費、預告期間工資、國定假日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2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玖拾伍元;
其餘請求資遺費及失業給付損失部分為貳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柒佰玖拾伍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玖拾元(計算式:2,895+3,795= 6,69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