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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盛宗
謝林雪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盛宗邀同債務人謝林雪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7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5,43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謝盛宗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謝林雪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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