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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禹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3月3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6月23日止累計25,113元未給付,其中20,577元為本金、4,036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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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禹清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577 │ │6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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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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