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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林明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毓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000○0號3樓)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6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毓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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