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繼,28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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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胡高紅柿
胡聰朝
胡聰琦
胡美珠
胡聰銘
胡聰杰
胡美雪
胡聰華
胡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胡德泉於民國94年2月9日死亡,聲請人胡高紅柿、胡聰朝、胡聰琦、胡美珠、胡聰銘、胡聰杰、胡美雪、胡聰華、胡美玲分別為被繼承人胡德泉之兄即胡德義之配偶及子女,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胡德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等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遺產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言,是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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