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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樂嘉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樂嘉陞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89年1月15日出境外國,並於91年2月19日為遷出戶籍地址之登記,故現已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相對人確已於89年3月27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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