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翎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廖翎鈞(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廖茂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11月24日死亡)、養母廖林金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61年2月1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翎鈞原為收養人廖茂溢、廖林金葉之養女,因養父母廖茂溢、廖林金葉已分別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4日、61年2月10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廖茂溢、廖林金葉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廖翎鈞前與廖茂溢、廖林金葉成立收養關係,而廖茂溢、廖林金葉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母廖茂溢、廖林金葉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等情,亦有本院106年5月17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在卷足參。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母廖茂溢、廖林金葉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其遺產,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母廖茂溢、廖林金葉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