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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蘇稜詔
被 告 周倢伃(原名周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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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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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及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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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793元 │自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自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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