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696,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