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簡,61,2017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群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有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明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基簡字第6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3,8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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