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婚再,2,2018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即上訴人 陳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卿等間因106年婚再字第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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