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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6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明德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康雅慧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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