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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忠助
相 對 人 劉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一四年十月五日生效之(二○一四)雁民初字第○一四八八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經大陸地區陝西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4)雁民初字第01488號判決離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上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同條例第74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陝西省西安市漢唐公證處(2014)陝證民字第010825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核字第097132號驗證之大陸地區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48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件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前開判決係以「婚姻關係的存續以夫妻感情為基礎,而夫妻感情則需要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一點一滴地建立。
原、被告婚後無共同的住所,原告獨自居住西安,被告獨自居住臺灣,雙方常年處於分居狀態,僅被告偶爾來大陸後雙方在賓館相處短短幾日,常年的分居生活,使得原、被告之間缺乏了夫妻之間在日常生活中應有的關心與照顧,在出現矛盾時亦無法及時溝通化解,使得雙方之間無法建立穩固的夫妻關係,常年的分居生活嚴重影響了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
故對於原告訴稱雙方夫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於原告訴稱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予以認可」等情為由,判准兩造離婚,因上開理由,足認已構成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故其判決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大陸地區之法院原則上亦認可我國法院作成之裁判,則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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