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法,1,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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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報奉基隆市政府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基府社工字第1030213844號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

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一屆第六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 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民法所定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人之集合為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意思機關者,自有不同,故財團所設之董事係執行機關,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之事務。

準此,倘財團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時,因此等事項,並非屬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事務之範圍,自不得由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應分別情形,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始稱允洽。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人、具狀人均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並以董事長「謝修平」為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見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係以自身作為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主體,核與首揭規範不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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