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法,2,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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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蘇鵬
代 理 人 許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之「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 105年12月16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同意備查,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經基隆市政府以103年4月17日基府社工貳字第1030213844號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冊第29頁第 261號),該財團法人第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於 105年12月16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同意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法人登記證書、基隆市政府105年12月26日基府社工貳字第1050075670號函、蓋有基隆市政府戳印之第1屆第 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憑,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謝修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之「修訂條文」欄所示,核未違背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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