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107,2017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采緹
被 告 台北富邦銀行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萬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