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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邱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枝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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