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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66,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6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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