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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德銡興業有限公司、驊
佑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訴狀,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91,4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91,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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