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33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三千二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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