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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建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6,6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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