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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陸湘庭(原名陸海珠)
被 告 任元悌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之買賣價金,買受系爭不動產並將之借名登記為被告所有,爰終止兩造間之借名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為4,500,000 元,倘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原告應可獲得相當於4,500,000 元之財產,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4,500,000 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茲限原告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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