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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信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5年9月2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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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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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東戶號 │股 數│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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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1-9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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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2-0 │ 00000228 │1000股│ 1 │
├──┼───────────┼───────┼─────┼───┼──┤
│3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3-2 │ 00000228 │1000股│ 1 │
├──┼───────────┼───────┼─────┼───┼──┤
│4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4-4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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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5-6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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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6-8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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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7-0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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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8-1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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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89-3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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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990-0 │ 00000228 │1000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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