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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楊百東
債 務 人 楊姵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百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楊百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姵琳(原名楊煜翎、楊煜堃)給付之,並由楊百東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楊百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姵琳(原名楊煜翎、楊煜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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