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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賴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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