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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簡春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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