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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柏瑜
債 務 人 張進吉
債 務 人 黃淑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柏瑜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張進吉、黃淑恩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318,581元。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柏瑜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92,90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張進吉、黃淑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2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柏瑜、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92903│進吉、黃淑│月1日起 │ │ │
│ │元 │恩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柏瑜、張│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2903│進吉、黃淑│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恩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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