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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彭雲環
郭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移轉管轄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亦應適用。
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對相對人彭雲環之信用卡消費款債權,代位相對人彭雲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郭劍明將原屬於相對人彭雲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房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彭雲環,而本件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故本案專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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