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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藍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楊藍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楊永鈞(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1月2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藍玉原為收養人楊永鈞之養女,因養父楊永鈞已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5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楊藍玉前與楊永鈞成立收養關係,而楊永鈞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楊永鈞死亡時,其雖有繼承其遺產,惟該遺產於收養人生前即已立遺囑給予之,且收養人生前均由其照顧,喪葬費用係由退輔會辦理,而不足部分均由聲請人支出。
另聲請人因信奉基督教而無祭祀之習慣,但所選擇安置收養人骨灰之塔位機構會定時祭拜(見本院106年5月17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楊永鈞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楊永鈞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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