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基小,263,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王錦雲
被 告 楊清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二項第四行關於「民國103 年7月份之電費」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7 月份之電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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