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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3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黃德怡
被 告 周佳穎
周信宏
兼周佳穎之
法定代理人
及周信宏之
訴訟代理人 周信界
被 告 周進
周詩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信宏、周信界、周進、周詩硯於繼承被繼承人鄧麗雲遺產範圍內應與被告周佳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周信宏、周信界、周進、周詩硯於繼承被繼承人鄧麗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周佳穎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附表(106年度基簡字第324號) │
├──┬─────┬─────────────┬────────────┤
│編號│本金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
│ │(新臺幣)│ │ │
├──┼─────┼─────────────┼────────────┤
│⒈ │30,518元 │自104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12│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 │
│ │ │月21日止按年息1.76%計算。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 │
│ │ │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105年3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月29日止按年息1.69%計算。 │ │
│ │ ├─────────────┤。 │
│ │ │自105年3月30日起至105年5月│ │
│ │ │15日止按年息1.62%計算。 │ │
│ │ ├─────────────┤ │
│ │ │自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2.62計算。 │ │
├──┼─────┼─────────────┼────────────┤
│⒉ │30,000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 │ │ │ │
├──┼─────┼─────────────┼────────────┤
│⒊ │19,954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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